为调动我院全体工会会员的积极性,根据我院工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范围:我院工会各级组织、全体会员获得上级工会组织及院工会开展活动有关的表彰奖励。  
第二条  凡本院工会会员组队参加由省、市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在活动中取得前三名的,奖励标准分别为每队奖励600元、400元和300元。其他参加人员获参与奖励100元。 
第三条  凡本院工会会员参加由省、市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在活动中取得前三名的,奖励标准分别为每人奖励500元、300元和200元。其他参加人员获参与奖励100元。 
第四条  在校工会组织的活动中荣获团体奖、组织奖、个人奖和纪念奖,院工会给予相应奖励。 
第五条  同一项目,同时获得省级、校级奖励的按最高层次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执行。 
第七条  未尽事宜,经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