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和学院领导班子集体议事的正常进行,保证和发挥学院领导班子的集体领导作用,促进学院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以及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及时调度、安排、研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交流和沟通思想,统一行动,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学校党委、行政现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议事范围
(一)研究和贯彻落实上级党政领导机关的决定、指示、会议或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提出实施意见。
(二)学院定位、办学方向、办学指导思想、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举措和实施方案。
(三)学院全局性工作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政策性文件及以学院党委或行政名义颁发的重要公文。
(四)学院思想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党建、共青团、工会、组织机构、干部、人事、分配、教学、科研、师资、学生、招生、就业、综合治理和安全稳定、外事、后勤、财务、大宗物资和设备采购、实验室和实训、实习基地规划和建设等方面工作的重大问题。
(五)审核申报本院师生的各项奖励和处分,向上级推荐各类代表、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六)党委书记和院长认为需要审议研究的其它事项。
(七)上级党政要求学院党政班子研议的事项。
二、会议时间
一般情况下每两周召开一次(一般确定于隔周的星期二上午定期召开),必要时可由党委书记和院长商定增加会议次数或延期召开。
三、参会人员
出席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学院党委委员和学院行政领导;院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提交议题事项的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研究与教工切身利益有关的议题时应有院工会分会主席(副主席)列席;根据议题的需要,可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其他列席会议的人员。提交议题事项的有关负责人和其他列席人员在有关议题议决后离席。
四、议题确定
(一)会议议题由学院党委书记与院长协商确定。其他会议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应事先书面向书记或院长提出,由书记与院长协商后确定。未经书记和院长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议程(突发事件和应急工作除外)。
(二)确定的议题及需要讨论的材料,原则上要提前1-2天通知参加会议人员, 以便提前做好议事准备。会前,参会成员要充分调研,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五、会议召开
根据多数议题的性质,会议由学院党委书记或院长主持,也可以轮流主持。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参加的人员,必须提前向主持人请假,并在会前提出意见和建议,会后由主持人负责向其通报有关会议情况和决议。
六、议事程序
(一)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倡导坦诚、务实、简洁、高效的会风,实行一事一议:按照预定的议题顺序,由提议人就议题内容在会上作出必要说明后,由与会人员按下列顺序发表意见:
1.与议题事项相关的部门负责人;
2.学院分管领导;
3.学院主管领导(院长或党委书记)
4.其他与会人员;
5.会议主持人概括总结性意见。
(二)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会议决定。并得到到会半数人员通过,方为有效。
(三)意见基本一致时,可以口头表决,分岐较大时可以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当场计票和宣布结果。
(四)对分岐较大的重大问题,经过协商,可以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论证、充分协商后再开会讨论决定;或召开扩大范围的专题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组织和领导报告,请求裁决等方式解决。
(五)会议记录由学院办公室主任或专职干事承担,会议结束后经会议主持人审核签名后经会议主持人审核签名后归档保存。
七、会议纪律要求
(一)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议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问题时,与会的当事人或直接关系人应当回避。
(二)学院重大问题,必须经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重大问题。
(三)凡经过本会议讨论通过的决议,任何人无权更改。确因情况变化,需要更改时,必须重新开会讨论决定。
(四)对通过的决议持不同意见者,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更改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并不得在群众中随意发表与该决议不一致的消极抵触意见。
(五)会议通过的决议,由学院办公室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给与会成员和各部门负责人,并抄送学校分管和联系领导。必要时由主持人向学校报告,或向全院师生传达。
(六)会议有关保密的问题和涉及对当事人看法及决定的形成过程,决不允许外传,违者将按有关党纪和政纪规定追究责任。
(七)本制度自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实施,其它未尽事宜,严格按照《建筑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二O一三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