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提高学院党委和行政议事决策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学校党委、行政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
(一)研究和贯彻落实上级党政领导机关的决定、指示、会议或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提出实施意见。
(二)学院定位、办学方向、办学指导思想、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举措和实施方案。
(三)学院全局性工作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政策性文件及以学院党委或行政名义颁发的重要公文。
(四)学院思想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党建、共青团、工会、组织机构、干部、人事、分配、教学、科研、师资、学生、招生、就业、综合治理和安全稳定、外事、后勤、财务、大宗物资和设备采购、实验室和实训、实习基地规划和建设等方面工作的重大问题。
(五)审核申报本院师生的各项奖励和处分,向上级推荐各类代表、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六)党委书记和院长认为需要审议研究的其它事项。
(七)上级党政要求学院党政班子研议的事项。
第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情况下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党委书记和院长商定增加会议次数或延期召开。
第四条 出席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学院党委委员和学院行政领导;院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提交议题事项的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研究与教工切身利益有关的议题时应有院工会分会主席(副主席)列席;根据议题的需要,可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其他列席会议的人员。提交议题事项的有关负责人和其他列席人员在有关议题议决后离席。
第五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多数议题的性质,由党委书记或院长主持。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按以下程序确定:
各部门负责人提交议题(填写议题呈报表并附有关材料)——学院分管领导审阅同意——送学院办公室汇总;
学院党政班子成员提出议题(填写议题呈报表并附有关材料)——送学院办公室汇总;
办公室主任负责将汇总的议题(议题呈报表)报党委书记和院长协商确定议题。
第七条 学院党政班子成员或各部门、各单位提出议题时,应提供有关议题事项的基本材料,包括需议问题的基本情况、有关背景、产生原因、解决办法或实施方案、依据理由和可行性等。如有书面材料,应提供给出席会议的成员每人一份;比较复杂的议题事项材料,最好能提前交办公室报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于会前送达会议成员详阅。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时间及议题的安排确定后,一般情况下由办公室负责提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和议题等信息以书面或校园网OA邮件形式通知出席会议的人员,并发送要求会前预先详阅的议题材料,同时通知会议列席人员; 应急情况下可由电话或口头通知。接到通知的与会人员应作好准备,准时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于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一)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
(二)学院党政领导因公外出而缺席党政联席会议的,主持人或授权学院办公室尽可能提前将议题内容告知并征求其意见;所征求的意见由主持人在党政联席会议上通报,但不列入表决结果。
(三)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的基本程序:
1.议题提交人汇报议题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有关背景、需议决的问题、解决办法或实施方案、依据理由和可行性等,如已送阅书面材料的,汇报发言可以从简。
2.与议题事项相关的部门负责人发表意见。
3.学院分管领导针对议题发表意见。
4.学院主管领导(院长或党委书记)针对议题发表意见。
5.其他与会人员发表意见。
6.会议主持人概括总结对所议事项的确定性意见,按本条第(六)款规定形成会议决定。
(四)会上每位会议成员均应认真负责地参与讨论研究并发表意见,会议列席人员也可应主持人的要求参与讨论并发表意见,会议发言要求直奔主题,简明扼要,对与他人发言重复的内容可用“同意”的形式作表态性发言。
(五)会议在认真酝酿、讨论的基础上集思广益,严格按照出席会议成员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会议决定(决议)。一般情况下,可以会议成员口头表态的形式进行表决,必要时,也可由主持人提出采取举手的形式或无记名投票的形式进行表决。
(六)如会议对重大问题的决策难以形成比较集中的意见,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决定以外,可暂不予以表决,而让会议成员充分酝酿,待下次会议再议。
(七)对会议决定,少数成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但必须坚决执行;除向上级组织如实汇报反映以外,任何人不得在会外散布不同意见。
(八)对重大突发事件和急需处理的重大问题(包括党政联席会议执行中遇到的突发情况),因情况紧急或时间紧迫来不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的,可由主管的学院领导或分管的学院领导向党委书记或院长汇报后作出应急决定并进行相机处置,但须在下次党政联席会议上报告处理情况并向学院党政负责。
第十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议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家属的问题时,与会的当事人或直接关系人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须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规定。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在什么时间用什么方式公布,应按会议的决定执行,与会人员未经会议授权,不得抢先擅自向外透露和扩散;对会议的议事过程和与会人员的发言表态情况以及其它不宜公开的情况,禁止向外透露。对违反者将按保密纪律规定追究其泄密责任。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办公室安排机要工作人员负责会议记录并签名确认,会议结束后由会议主持人审阅后签名确认。重要会议的记录可由主持人决定要求出席会议的全体成员共同签名确认。
第十三条 每次党政联席会议结束后,学院办公室应尽快起草会议纪要,送未主持会议的党委书记或院长核稿,再由主持人审定签发后印发学院党政领导和院属各部门、各单位并抄报学校分管领导。
第十四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不论会议纪要是否印发,所有会议成员和院属各有关部门、单位及有关人员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若遇到新情况确需复议的,应按程序再列议题,提交下次会议复议;在未经复议决定修改之前,仍按原决议执行。
第十五条 学院党政领导对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由本人分工负责办理的事项,应向下次党政联席会议汇报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与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议有关的院属部门或责任人应及时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学院办公室和学院分管领导报告。学院办公室负责对会议决议执行情况的督查,对执行落实不到位的部门或责任人可以送发《督查通知单》,责成该责任部门或责任单位、责任人限时执行落实到位并予书面反馈执行结果。
第十七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内容中无法落实的问题,责任部门或责任单位应及时向学院办公室反馈并向学院分管领导报告,由分管领导提出意见报下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处理。
第十八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需印发文件的,凡属党务性质的,以党委的名义由党委书记签发文件;凡属行政性质的,以行政的名义由院长签发文件;需以党委和行政联署印发的重要文件,由党委书记和院长共同签发。
第十九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决议贯彻执行的情况是对有关责任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贯彻执行不力或敷衍塞责、推诿、抵触的情况,由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给予通报批评;对造成工作失误或引发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分别按党纪、政纪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