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成果

当前位置: 首 页 > 教学成果 > 正文
  • 建筑工程学院科研工作奖励暂行规定
  • 来源:   更新时间:2017-06-15 12:03:22 点击数:次 字体:【
  • 为了促进学院科研工作,大力提高科研水平,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科研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之一,也是教师的重要工作任务,全院教师必须深刻认识其重要性,认真分析自身科研工作的现状,树立尽快改变科研工作落后面貌的信心,积极努力通过各种方式,开展科学研究。 

    二、认真执行学校关于科研工作的相关政策,支持和鼓励全院教师开展各种科研活动。 

    三、设立科研奖励基金,专门用于对科研工作的奖励。基金来源为学院所取得收益的20%。 

    四、教学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实验教学辅助岗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必须完成的基本科研工作为下列之一: 

    1、主持一项校级科研项目(包括科学研究、教学改革研究、邓小平理论研究等,以结题时间计算)。 

    2、主持一项省级科研或教改研究项目(计两年基本科研工作量,以结题时间计算)。 

    3、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一篇科研论文。 

    4、每两年至少申报一项大学生科研项目指导,若获得立项视同主持一项校级科研项目。 

    五、教师应积极申报各类科研教研项目,进行充分的前期调研准备,提交高质量的项目申报材料。因申报项目需交纳的申报费,由学院科研基金支付。 

    六、获得省级科研立项,每项给予1000元奖励,由项目负责人分配。 

    七、取得重大成果和突破,由学院研究另行奖励。 

    八、本奖励暂行规定经学院党政联系会议于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讨论修订通过。每年年终进行考核,考核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建筑工程学院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